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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仲裁须知:
2009-10-11 01:52:38 来源:柴查理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的行为。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太原仲裁委员会专业性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民商事纠纷和医疗纠纷的仲裁调解工作。
2、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或一方向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并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中心进入调解程序。
3、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就争议事实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注明双方合意提请仲裁调解的机构。
4、争议一方有调解意向而向中心提出帮助调解申请的,应提交有关争议事实和仲裁调解意向的书面材料,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⑴仲裁调解申请书;⑵仲裁调解协议或附仲裁条款的合同⑶身份证明文件;⑷授权委托书;⑸案件证明材料;⑹当事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事仲裁的特点:
1、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申请仲裁调解、申请仲裁调解的争议事项、仲裁调解机构的选择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还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信任的仲裁员。
2、 仲裁调解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确定的内容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一裁终局。仲裁调解书一经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为提起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不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宜可以得到有效的隐密性保护。
5、 专家断案。受聘成为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员都是医学、法律等各领域公道正派的专家,从仲裁人员自身素质上保证了仲裁的合法公正性和权威合理性。
6、 收费低,程序简便灵活,结案快。基于以上诸多优点的结合,仲裁成为经济有效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7、 调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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